给泰国学校、体育机构捐钱,企业所得税真能扣两倍吗?
能,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 809 号(教育机构)与第 810 号(体育机构)两件王令在 2026 年 10 月 12 日同日刊宪,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捐赠,给予相当于捐赠额两倍的所得税免税。条件是:① 捐赠须经 e-Donation 电子捐赠系统作出;② 法人侧与其他两倍类优惠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净利润的 10%(个人侧另有一道 10% 口径);③ 已按本王令免税的部分不得再重复扣除。适用期间回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已经发生的合资格捐赠值得回查。
在泰国设厂的中资企业,捐赠这件事通常不是慈善预算问题,而是地方关系问题:给邻近的职业学校捐设备、给府里的体育赛事出赞助、给合作院校设奖学金。钱花了,税上能不能回来一部分,取决于两件刚刊宪的王令,以及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前提——钱走的是哪条路。
01两件王令,一次看完
两件同日刊于王室公报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结构几乎是对称的,区别只在受赠对象。
- 第 809 号 · 教育机构。受赠方限五类:公立教育机构;依《私立学校法》设立的学校——但不含同法项下的校外教育机构(โรงเรียนนอกระบบ);依《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设立的私立高校;依泰国政府与联合国专门机构之间的条约或协定在泰国设立的教育机构;以及依国家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主席第 29/2560 号命令(2017 年 5 月 26 日)、经内阁同意由主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
- 第 810 号 · 体育机构。受赠方限六类:泰国体育局;府体育委员会;府体育协会;名称中冠有「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泰国)」的体育协会;依《泰国体育局法》设立的国家体育发展基金;以及体育厅。
两件的时间口径完全一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作出的捐赠。个人与法人都适用,法人侧捐钱或捐财产均可。
02「两倍」免的是所得,不是税额;10% 的分母两边不一样
条文的写法是:就相当于捐赠额两倍的那部分所得给予免税——不是直接减两倍的税。更要紧的是两件王令都给这个两倍加了一道 10% 的天花板,而个人与法人的分母不同,这是实务里最常算错的一处。
- 个人侧。须与其他「依王令给予两倍免税」的所得合并计算,合并后不得超过按《税法典》第 47 条第 (1) 至 (6) 项扣除费用与各项减免之后的应评估所得的 10%。
- 法人侧。须与其他两倍类支出合并计算,合并后不得超过「扣除公益慈善或公共利益支出、以及教育或体育支出之前的净利润」的 10%(《税法典》第 65 ตรี (3)(ข) 口径)。
两处的「合并计算」都不是只看这一笔:公司同期如果还在用别的两倍扣除类优惠,额度是共用的。做测算时要把当期全部两倍类项目先归集到一起,再去撞这道 10%,否则很容易出现「单看这一笔没超、合起来超了」的情形。
03必须经 e-Donation,纸质收据享受不到
两件王令给两倍免税的那一条,原文写的都是「经电子捐赠系统(e-Donation)向……捐赠」。这不是申报时的手续偏好,而是写在授权条文里的构成要件:路径不对,后面的条件再满足也无从谈起。王令本身对该系统的定义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创建并保存捐赠数据、作为依《税法典》主张税收权益之凭证的系统。
04捐实物还另免一层税,但成本不能再扣
除所得税外,两件王令各有一条处理捐实物的情形:对因向上述机构捐赠而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货物销售所得,以及为此作成的文书,免征所得税、增值税、特定营业税与印花税。对捐设备、捐物资的制造企业,这一层往往比两倍本身更实在。
代价写在同一条里:转让方不得再把该项已免税财产或货物的成本,作为计算所得税的费用扣除。
还有一处值得按原文读准:这一条的行文是「因向教育机构(体育机构)捐赠而……」,并没有再写一遍「经 e-Donation」;同时它把准则与条件一并授权给税务厅总局长公告。也就是说,它与两倍免税那条在文义上并不完全重叠——具体到个案怎么适用,应以现行总局长公告为准,不宜直接套用两倍那条的口径自行推定。
05不得重复扣;第 810 号另给了一条「余额出口」
两件王令的末段都设了防重复条款:已按本王令主张所得税免税的捐赠,不得再按《税法典》第 47 条第 (7) 项作为捐赠减免(个人),或按第 65 ตรี (3)(ข) 列为支出(法人)。两倍与原有的一倍扣除是二选一,不是叠加。
这里有一处第 810 号独有、第 809 号没有的安排:个人行使两倍免税后,如果捐赠额因 10% 上限而仍有剩余,该剩余部分还可以按第 126 号部颁条例(B.E. 2509)第 2 条第 (68) 项的准则与条件,就相当于剩余捐赠额的应评估所得不并入计算。换句话说,体育捐赠在额度撞顶之后还留了一条按一倍走的路,教育捐赠这一侧的王令里没有写这一条。
06回溯到 2025 年 1 月 1 日:值得回查的一段
两件王令都是 2026 年 10 月 12 日刊宪、自刊宪次日起施行,但适用期间从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立法理由里把这段讲得很清楚:上一轮教育捐赠措施是第 768 号王令(B.E. 2566)、上一轮体育捐赠措施是第 772 号王令(B.E. 2566),两者都只适用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这一轮从 2025 年 1 月 1 日接上,中间不留空档。
对已在泰经营的公司,这意味着 2568 会计年度已经发生的捐赠值得回头过一遍:受赠方是否落在定义内、当时有没有走 e-Donation、当期两倍类额度还剩多少。需要提醒的是,两件王令的具体准则、方法与条件均授权税务厅总局长公告另行规定,截至本文检索日,税务厅「新法规」页面尚未见到与这两件配套的总局长公告。因此合资格金额可以先归集,但主张时点与凭证要求不宜写死,递件前须核对届时的现行公告,并结合公司当期的实际利润与其他优惠额度逐项核定。
信源与依据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พระราชกฤษฎีกา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การยกเว้นรัษฎากร (ฉบับที่ ๘๐๙) พ.ศ. ๒๕๖๙(税法典敕令第 809 号,B.E. 2569),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第 10 至 14 页,2026 年 10 月 12 日刊宪;同日签署,第 2 条定自刊宪次日起施行。本文所引为第 3 条(教育机构与电子捐赠系统的定义)、第 4 条(两倍免税与适用期间)、第 5 条(个人侧 10% 口径)、第 6 条(法人侧 10% 口径)、第 7 条(捐实物的增值税/特定营业税/印花税免征与成本不得扣除)、第 8 条(不得重复扣除)及末尾立法理由(述及第 768 号王令适用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6-10-29 回原件 PDF 逐页视觉核对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同卷同期 (ฉบับที่ ๘๑๐) พ.ศ. ๒๕๖๙(税法典敕令第 810 号),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第 15 至 19 页,2026 年 10 月 12 日刊宪。本文所引为第 3 条(电子捐赠系统定义)、第 4 条(六类受赠方、两倍免税与适用期间)、第 5 条与第 6 条(个人与法人侧 10% 口径)、第 7 条(额度用尽后依第 126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第 (68) 项处理剩余捐赠额)、第 8 条(捐实物的其他税目免征)、第 9 条(不得重复扣除)及末尾立法理由(述及第 772 号王令适用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6-10-29 回原件 PDF 逐页视觉核对
-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税务厅发布版 dc809.pdf 与 dc810.pdf(与王室公报版为同一文本);受赠单位查询与注册路径引自税务厅 e-Donation 宣导材料(2025 年 8 月版,已回原件视觉核对)。税务厅「新法规」页面 rd.go.th/21221.html,2026-10-29 检索:该页最新条目为 2026 年 10 月 27 日,未见与第 809 / 810 号配套的总局长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