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电子方式解缴的预扣税回到 1%:第 402 号部令刊宪,按付款日回溯到 2026-01-01
《第 402 号部颁条例(B.E. 2569)》2026-10-09 刊王室公报(第 143 卷第 63 期甲,第 1 至 3 页;2026-10-01 签署),替换第 144 号部颁条例(B.E. 2522)第 2 条第 (17/5) 项——该项此前由第 389 号部颁条例(B.E. 2566)修订。新条文把若干类所得的预扣率定为 1.0%,条件是「款项在 2026-01-01 至 2027-12-31 之间支付」且「解缴义务人按税法典第 3 ปัณรส 所定的解缴方式办理」。按原文列举的范围:第 40(2) 条付给公司或法人合伙的所得;第 40(3) 条中的商誉、版权及其他权利费(付给公司或法人合伙);第 40(5)(ก) 条租金(不含依商船促进法用于国际货运的租船费);第 40(6) 与第 40(7) 条;第 40(8) 条中的竞赛、比赛与抽奖奖金;付给在泰国有住所的个人公众表演者的表演费;以及承揽、促销奖励与折扣、广告费和前述以外的其他服务费(不含酒店服务费、餐馆服务费与人寿保险费)。各分项均排除有经营收入的基金会与协会,以及部长依第 47(7)(ข) 条公告的基金会与协会。税务局 2026-10-15 在官网资讯栏确认本部令已刊宪,适用期间与上述一致。
两处容易踩空。一是时间差:上一轮 1% 的窗口随第 389 号部颁条例止于 2025-12-31,新的部颁条例迟至 2026-10-09 才刊宪,而适用期间是按付款日回溯到 2026-01-01 的。也就是说 2026 年 1 月至 10 月之间已经按原档税率扣缴并解缴的款项,与现在的条文对不上;第 402 号部颁条例本身没有写过渡条款,这部分差额怎么处理不能照着税率表自行调,须由顾问团队对照税务局现行做法逐笔核。二是适用前提:1.0% 只在款项确实按第 3 ปัณรส 所定的方式解缴时才成立,付款走的是哪条通道、银行一侧有没有把税款按该方式解缴到位,是能不能用这一档的分水岭;没走这条通道的,仍按该笔付款原本适用的税率扣缴。降的只是税率这一档,申报表、扣缴凭证与期限义务都不变。
- 2026 年以来有通过银行按电子方式解缴过预扣税
- 付过租金、承揽费、广告费或其他服务费给泰国境内的公司或个人
- 2026 年 1 月以后扣缴时用的还是原档税率
- 想改用电子方式解缴,但不清楚银行那一侧要怎么配合
来源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第 143 卷第 63 期甲第 1 至 3 页,กฎกระทรวง ฉบับที่ 402 (พ.ศ. 2569) 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ภาษีเงินได้(2026-10-09 刊宪,2026-10-01 签署);对照 กฎกระทรวง ฉบับที่ 389 (พ.ศ. 2566)(王室公报第 140 卷第 15 期甲第 1 至 3 页,2023-03-10 刊宪)核旧窗口;Revenue Department 官网资讯栏 2026-10-15 条目,2026-10-22 检索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