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钱给境外服务商,要代扣多少税、怎么申报?
泰国公司付服务费给境外,同时触发两套义务:所得税预扣(跨境付款报 PND.54)+ 7% 反向增值税(报 PP.36),都要在付款次月 7 日前申报;税收协定只可能减免前者,反向 VAT 照缴不免。
很多在泰中资企业都会遇到:付一笔咨询费、居间费或佣金给中国的公司或个人。这笔钱汇出去之前,泰国这边的税务动作如果没做对,责任首先落在付款方头上——不是收款那一方。
01一笔付款,背两套独立义务
- 所得税预扣:依泰国税法第 70 条,向境外支付所得须在付款时代扣所得税,报 PND.54——收款方是境外公司还是境外个人,都走这张表。(PND.3 是付给泰国自然人的境内预扣,不是跨境表;真正的分界是收款方的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国籍或所在地,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须逐案核实,涉及在泰停留天数与所得来源,拿不准时以官方现行规定与个案核实为准。)付给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居间费,常见默认档为 15%,但具体税率随所得性质与适用协定变化,以官方现行规定为准。
- 反向计征 VAT:依第 83/6 条,只要这项服务在泰国被使用,付款方须自行核缴 7% 增值税,报 PP.36。
两张表都在付款月之次月 7 日前申报缴纳。所以付款前就要把口径定好,而不是付完再补课。
02扣多少,取决于对方身份和合同定性
付款前必须先确认两件事。第一,收款方是公司还是个人——这决定报哪张表、走协定哪一条、居民证明以谁的名义开,口径从头分叉。第二,合同写的是什么性质:纯粹的介绍、居间服务,在协定下一般归入营业利润;但如果实质上涉及技术诀窍、专有知识的转让,可能被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完全不同的税率。合同文本怎么写,直接影响最终税负。
03协定减免是程序性的,不是自动的
中泰之间有税收协定,纯居间服务在无泰国常设机构时可争取免扣。但想按 0 申报,必须在付款前备齐三样:收款方当年度税务居民证明(CoR)、无常设机构声明、书面服务协议,全部留底备查。这是最常见的翻车点——拿不到 CoR 就只能先按默认税率扣缴、事后再走退税,不能直接按 0 申报。应扣未扣,付款方作为扣缴义务人首要担责,还有每月 1.5% 的滞纳金。
04还有一道后手:这笔钱能不能税前扣除
佣金、居间费历来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区域。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备齐书面协议、发票或收据、促成交易的证据链、银行付款留痕,且金额比例合理;预扣税和 VAT 程序不合规,整笔支出的扣除都可能被否定。另一个细节:协议起草为居间、介绍性质一般不属印花税应税文书,写成承揽性质则可能落入 0.1% 贴花——一字之差,又多一道税。每笔跨境服务费的最终税负,取决于合同文本、对方身份与协定条款的交叉核对,个案请由顾问团队结合你的合同、付款安排与协定原文逐条核实后,再定申报口径。
信源与依据
-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Revenue Code §70 付境外所得预扣与 ภ.ง.ด.54/ภ.ง.ด.3 申报、§83/6 反向计征 VAT 与 ภ.พ.36 申报(均为付款次月 7 日内),检索核对 2026-07
-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泰国—中国双边税收协定(1986)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Art 5/Art 7),检索核对 2026-07
- 一般性说明:各类所得的预扣税率与协定减免以付款时点官方现行规定及协定原文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申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