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发票投入免税自查表(可编辑版下载)
免的是所得,不是税额——这一层先说清,措辞差一层,客户测算就差一倍。表把王令的三条支出分开归集:第 4 条(电子单据侧投入)、第 5 条(纳税传送侧投入)、第 7 条(三类服务费)。最容易归错的是六项条件的适用范围:第 6 条的主语写的是「第 4 条与第 5 条项下的资产」,第 7 条的服务费不在该条主语范围内。对 BOI 企业还有一道硬约束:用于 BOI、国家竞争力提升法或 EEC 免税业务的资产整条排除,条文写的是「不论全部或部分」,所以混合经营的公司要先切业务线再谈归集。细则待税务厅总局长公告,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须顾问核定。
01先把这条优惠的结构说清:免的是所得,不是税额
条文的写法是:就「等于该项支出」的那部分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金额为实付金额的 100%。它免的是所得额,不是应纳税额。这一层如果读成「免 100% 的税」,测算会差一倍。
真正的价值在于叠加:支出本身该怎么扣还是怎么扣——费用类按一般规则列支,资产类按《税法典》第 65 ทวิ (2) 计提折旧——这条优惠是在此之外再给一笔所得额免税。两件事叠在一起,才是这条王令的实际效果。
至于这 100% 在哪个会计期主张、要附什么凭证、资产类是一次性还是分期,王令本身没有写。第 4、5、7 条的结尾都是同一句:依税务厅总局长公告规定的标准、方法与条件办理。所以表里可以先把合资格金额归集起来,但主张时点那一格是琥珀的,递件前须核对现行公告。
02三条支出分开归集,因为适用主体不一样
王令按三种花钱方式分三条写,各自的适用主体并不相同,这是归集时最容易混的一处:
- 第 4 条 · 电子单据侧的投入。投资电子数据制作系统、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或采购计算机程序、电子证书存储设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目的须是制作、传送、接收或保存电子税务发票或电子收据。该条第二款把两类主体整段排除:电子单据代办或代传服务商本身,以及为向他人销售或提供服务而开发软件的开发商。
- 第 5 条 · 纳税传送侧的投入。投资纳税传送系统,或采购相应软硬件,用于按《税法典》第 3 ปัณรส 解缴预扣税、所得税或增值税。这一条的主体范围与第 4 条正好相反——它把纳税传送服务商明文列为适用主体,而不是排除在外。
- 第 7 条 · 三类服务费。① 付给电子单据代办或代传服务商的服务费、电子证书服务费、电子数据存储(Cloud Storage)服务费;② 付给纳税传送服务商的同类服务费;③ 付给电子交易发展署(ETDA)的信息系统评估费及相关规费,目的是取得电子单据代办或代传服务商资格。
第 7 条第 ③ 项和第 4 条第二款看着矛盾,其实不是:一条管自用投入,一条管取得服务商资格的合规成本。三条的时间口径一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实际支付,按付款日判断,不按合同签署日或发票日期。
03六项条件的主语是资产,不是服务费
这是表里单独拆一张分表的原因。第 6 条开头写的是「第 4 条与第 5 条项下的资产须……」,然后列六项:未曾使用过;可依第 65 ทวิ (2) 计提折旧并须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且达到可按用途使用的状态;位于泰国境内;自取得并可使用的首个会计期起连续使用不少于三个会计期;不得就同一资产同时享受依《税法典》发布之其他王令所给的相关税收优惠;不得用于依投资促进法、目标产业国家竞争力提升法或 EEC 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业务。后两项都带同一句尾巴:不论全部或部分。
按条文的主语,第 7 条的服务费不在第 6 条的管辖范围内——服务费不是资产,不背「未曾使用」「连续三个会计期」这类条件。这不是小事:系统三年内要换代的公司,资产那一侧要先算清提前处置的影响,服务费那一侧则不受这条约束。
但不要把这读成「服务费没有门槛」。第 7 条自己限定「仅限该公司业务的支出」,而且三条都挂在同一句总局长公告上。所以表里这一格标成琥珀:条文怎么写的照写,能不能据此归集由顾问核定,公告出来之前不替客户下这个结论。
04BOI 混合经营:先切业务线,再谈归集
第 6 条第 (6) 项对 BOI 企业是硬约束。在 BOI 免税业务线上使用的电子发票系统投入,不能再叠用这条王令;条文写的是「不论全部或部分」,一台设备只要有部分用于免税业务线,整笔主张就有被整条否掉的风险。
所以 BOI 与非 BOI 混合经营的公司,顺序是:先把资产归属切到具体业务线,再决定哪部分走这条优惠。等到申报时才切,通常已经来不及补凭证——这就是表里把业务线切分单列一张分表的原因。
第 (5) 项也要一起看:同一资产已经在依《税法典》发布的其他王令下拿过相关税收优惠的,这一条就不能再叠。两项合起来的意思是——这条优惠不与同源优惠叠用,也不与免税业务线共存。
05这张表哪些格子刻意留白
条款号、适用期间、六项条件的条文内容是王令里写死的,照条号就能回证,所以表里直接给。真正随个案变动的一律标成琥珀色:
- 这笔支出落在哪一条——取决于花钱的方式与目的,不取决于发票上写的名目。
- 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王令明文把这些交给总局长公告,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该公告,所以表里不给主张方式,也不写任何生效倒数。
- 资产归属到哪条业务线——BOI 免税业务线与非免税业务线的切分要结合实际用途,不能按采购部门填。
- 服务费能否照第 7 条单独归集——条文主语支持这个读法,但须顾问结合公告与个案核定。
- 本公司是否在总局长公告的列名名单上——第 3 条的定义把「电子税务发票」限定为由总局长公告列名的登记经营者所制作,这一层不在优惠条文里,容易被整步跳过。
你这些支出分别落在哪一条、哪些资产要先切业务线、已经付掉的 2026 年上半年费用能不能回溯归集,须结合付款记录、资产用途与业务线归属逐项核实,并在申报前回官方现行条文与公告复核。
这份表里有什么
- 三类支出归集:按第 4 条(电子单据侧投入)、第 5 条(纳税传送侧投入)、第 7 条(三类服务费)分行列出,每行标明条款号、适用主体、条文涵盖的范围、明确排除项,以及六项资产条件是否及于该行
- 同一行标出第 4 条与第 5 条主体范围相反这一层——第 4 条把服务商与软件开发商排除,第 5 条反而把纳税传送服务商列为适用主体
- 六项条件自查:第 6 条六项逐条列出条文内容与核定要点,表头写明该条的主语是「第 4 条与第 5 条项下的资产」,第 7 条服务费不在其内
- 业务线切分:BOI 与非 BOI 混合经营的五步核对顺序,每步写明查哪里、本笔结论填哪里、没做到会怎样,针对「不论全部或部分」这句尾巴设计
- 逐笔支出台账:整张留空、按需增行,预留「付款日」「业务线归属」「内部交数日」与「负责人」四栏,付款前当内控表用
- 随个案变动的格子标成琥珀色:这笔落在哪一条、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资产归属哪条业务线、服务费能否单独归集,由顾问结合你的付款记录与业务线核定
下载这份表
常见问题
- 这条优惠是免 100% 的税吗?
- 不是。条文给的是「就等于该项支出的那部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为实付金额的 100%——免的是所得额,不是应纳税额。读成「免 100% 的税」,测算会差一倍。它的价值在于叠加:支出本身原有的扣除或折旧不受影响,这条是在此之外再给一笔所得额免税。具体金额与主张方式须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线与现行总局长公告核定。
- 第 7 条的服务费,也要满足那六项条件吗?
- 按条文的主语不用。第 6 条开头写的是「第 4 条与第 5 条项下的资产须……」,服务费不是资产,因此不背「未曾使用过」「连续使用不少于三个会计期」这类条件。但不要读成服务费没有门槛:第 7 条自己限定「仅限该公司业务的支出」,而且第 4、5、7 三条都挂在同一句总局长公告上。本表把这一格标成琥珀——条文怎么写的照写,能不能据此归集由顾问核定。
- 我们是 BOI 企业,这条还能用吗?
- 要看资产用在哪条业务线上。第 6 条第 (6) 项把用于依投资促进法、目标产业国家竞争力提升法或 EEC 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业务的资产排除在外,条文写的是「不论全部或部分」——一台设备只要有部分用于免税业务线,整笔主张就有被整条否掉的风险。混合经营的公司须先把资产归属切到具体业务线,再决定哪部分走这条优惠;等到申报时才切,通常来不及补凭证。本表为此单列了一张业务线切分表。
- 2026 年上半年已经付掉的钱,还能不能算?
- 时间上在范围内。三条的口径一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实际支付,按付款日判断,不按合同签署日或发票日期;王令刊宪日虽在 2026 年 10 月,适用期间却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算。所以今年已经花出去的系统上线费、年度服务费与存储费值得回查一遍。但「时间在范围内」只是第一关,还要过支出类别、六项资产条件与业务线归属;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要等总局长公告,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该公告。
信源与依据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พระราชกฤษฎีกา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การยกเว้นรัษฎากร (ฉบับที่ ๘๐๘) พ.ศ. ๒๕๖๙(税法典敕令第 808 号,B.E. 2569),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第 4 至 9 页,2026 年 10 月 12 日签署并刊宪,第 2 条定自刊宪次日起施行。本表逐行所引为:第 3 条(「电子税务发票」「电子收据」「电子证书」「电子数据制作系统」「电子数据接收系统」「纳税传送系统」「电子数据存储」等定义,及其「由总局长公告列名者制作」的限定)、第 4 条(电子单据侧投入与第二款的两类排除)、第 5 条(纳税传送侧投入及其适用主体)、第 6 条(资产六项条件)、第 7 条(三类服务费)及末尾立法理由(述及第 766 号王令适用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10-31 回原件 PDF 逐页视觉核对
-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同件税务厅发布版 dc808.pdf(与王室公报版为同一文本)。2026-10-31 检索核对
- 一般性说明:第 4、5、7 条的免税均须依税务厅总局长公告规定的标准、方法与条件办理,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该公告;主张时点、凭证口径与资产类支出是一次性还是分期主张不在本表范围。具体适用条件以申报时点官方现行条文与公告为准,本表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申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