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泰国CTAC Thailand
落地税务合规 · 境内预扣税

付给泰国境内的公司或个人,预扣税扣几个点?

直接结论

没有一个统一税率,按所得类别分档。常见几档:其他服务费 3%、承揽费 3%、促销奖励与折扣 3%、广告费 2%、运费 1%、财产保险费 1%,第 40(5)(ก) 条所得(租金一类)5%;付给有经营收入的基金会或协会多为 10%;条文未单列的其他情形 2%。另有一档 1.0%:款项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支付,并且解缴义务人按《税法典》第 3 ปัณรส 所定的方式解缴,条文列举的几类可按 1.0% 扣。

在泰国付一笔服务费、租金或广告费给境内的公司或个人,付款方要先把预扣税扣下来再付。扣几个点,是财务每个月都要判一次的题;判错了,补扣、滞纳金和凭证都要跟着处理。下面把档位、依据和那一档 1.0% 分开说清楚。

01先弄清两份文件各管一件事

境内预扣税的依据不是一份文件,是两份,实务里经常被混着引。分清各管什么,查错率就下来了。

《税法典》第 3 เตรส 授权税务局局长发令,要求本来没有扣缴义务的付款人代扣;但代扣的标准、条件与税率由部颁条例规定。那份部颁条例是第 144 号(B.E. 2522),它的第 2 条就是一张分类税率表。

局长据此发布的是局长令 ท.ป.4/2528。该令开头写明依据《税法典》第 3 เตรส 及第 144 号部颁条例,它回答的是另一个问题:谁对谁必须扣、条件与例外有哪些。

查的时候分两处查。要确认某类所得的税率,回第 144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要确认这笔付款该不该由你扣、收款方身份算哪一类、有没有例外,回局长令 ท.ป.4/2528。只对一处,容易得出一个看着对、落不了地的结论——比如承揽费,部颁条例列的是 3%,而付给依外国法律设立、在泰国没有永久性分支机构的公司时适用的是另一档,这一层区分写在局长令里,不在税率表上。

02常见付款的档位

以下各档照第 144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的分类与措辞列出。同一笔付款落在哪一款,取决于所得类别和收款方身份,不取决于合同上写的名目。

还有几款是针对特定标的的专门档位,例如未经加工的宝石类采购按 1%。你这笔付款落在哪一款,须按所得类别与收款方身份逐笔对照条文核定。

03那一档 1.0%:两个前提都要成立

第 144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第 (17/5) 项另给了一档 1.0%(该项由第 402 号部颁条例(B.E. 2569)替换,2026 年 10 月 9 日刊王室公报)。它不是对所有付款普遍降档,两个前提同时成立才用得上:

条文列举的范围是以下几类,每一类都把有经营收入的基金会或协会,以及部长依第 47(7)(ข) 条公告的基金会与协会排除在外:

有一个时间差要注意。上一轮 1% 的适用期止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而新条文迟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才刊宪,适用期间却按付款日回溯到 2026 年 1 月 1 日。也就是说 2026 年 1 月到 10 月之间已经按原档扣缴并解缴的款项,与现在的条文对不上;第 402 号部颁条例本身没有写过渡条款,这部分差额怎么处理不能照着税率表自行调,须由顾问团队对照税务局现行做法逐笔核。降的只是税率这一档,申报表、扣缴凭证与期限义务都不变。

04建议的核对顺序

①先按所得类别把这笔付款归到第 144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的某一款 → ②再看收款方身份(个人、公司或法人合伙、依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基金会或协会),确认适用的是该款哪一档 → ③回局长令 ท.ป.4/2528 核你是否属于该令指定的扣缴主体、有无例外 → ④如要用 1.0% 这一档,确认付款日落在期间内,并确认款项确实按第 3 ปัณรส 所定的方式解缴 → ⑤按适用的申报表与期限申报,并出具扣缴凭证。

顺序颠倒最容易出错的一步是第②步。同一款里往往按收款方身份分成几档,只看款号不看身份,就会把 3% 和 10% 弄混,或者把该走 5% 的那一类按 3% 扣。

你这些付款分别落在哪一款哪一档、哪些能用 1.0%、已经按原档扣缴的部分怎么处理,须结合合同、付款记录与解缴方式逐笔核实,并在申报前回官方现行条文复核。

信源与依据

  1.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กฎกระทรวง ฉบับที่ 144 (พ.ศ. 2522) 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ภาษีเงินได้(第 144 号部颁条例,税务局官网合并版含历次修订,页面自报最后更新 2026-10-20)——第 1 条的授权关系、第 2 条各款分类税率、第 (17/5) 项的 1.0% 档及其列举范围。原件刊王室公报第 96 卷第 203 期(1979-12-11)。2026-10-25 检索核对
  2.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กฎกระทรวง ฉบับที่ 402 (พ.ศ. 2569) 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ภาษีเงินได้,第 143 卷第 63 期甲第 1 至 3 页(2026-10-09 刊宪,2026-10-01 签署)——替换第 144 号部颁条例第 2 条第 (17/5) 项,定 1.0% 档与 2026-01-01 至 2027-12-31 的适用期间。2026-10-25 检索核对
  3.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คำสั่ง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 ที่ ท.ป.4/2528 เรื่อง สั่งให้ผู้จ่ายเงินได้พึงประเมินตามมาตรา 40 แห่ง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มีหน้าที่หักภาษีเงินได้ ณ ที่จ่าย(税务局官网合并版)——其开头所载依据为《税法典》第 3 เตรส 及第 144 号部颁条例,该令规定扣缴主体、条件与例外。2026-10-25 检索核对
  4. 一般性说明:各款适用的档位取决于所得类别与收款方身份,并受局长令所定的扣缴主体与例外限制;起扣点、申报表别与解缴期限不在本文范围。具体税率与适用条件以付款时点官方现行条文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申报意见。
本页口径由中税泰国顾问团队对照官方原文核对;顾问团队每周跟踪 BOI、税务局(RD)、商业发展厅(DBD)、海关(Customs)等官方公报,官方口径变动时本页会更新并标注。
免责说明:本资料基于 2026-07 的法规与政策整理,供了解参考。泰国 BOI 类目、优惠条件与外商投资规定更新频繁,具体项目执行前请以最新官方公告为准,并由顾问团队结合个案出具正式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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