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两倍免税自查表(可编辑版下载)
先查受赠方,再谈捐多少——这张表把顺序排对。两件王令的受赠方都是列举式,不是日常语感里的「学校」或「体育机构」;而捐赠必须经电子捐赠系统作出,受赠方没注册进系统,两倍就没有了。表里另把两道 10% 上限拆成个人、法人两张分表:个人的分母是扣除费用与各项减免之后的应评估所得,法人的分母是扣除公益与教育体育支出之前的净利润,两边不是同一个口径,且都要与其他两倍类优惠合并计算。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王令交给税务厅总局长公告,表里不替它下结论。
01先核受赠方:列举式,不是「学校」两个字
两件王令的受赠方都是列举出来的类别。第 809 号限五类:公立教育机构;依《私立学校法》设立的学校——但不含同法项下的校外教育机构;依《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设立的私立高校;依泰国政府与联合国专门机构之间的条约或协定在泰国设立的教育机构;以及依国家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主席第 29/2560 号命令经内阁同意批准设立的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第 810 号限六类:泰国体育局、府体育委员会、府体育协会、名称中冠有「泰国」字样的体育协会、依《泰国体育局法》设立的国家体育发展基金,以及体育厅。
表里把两件的受赠方类别逐行列出,每行留一格让你写本笔受赠方属于哪一类。这一格是琥珀的:受赠方的法定性质要看它的设立依据,不看它的名称。名字里带「学校」的机构,可能恰好是被排除的那一类。
02电子捐赠系统是构成要件,而且卡点在受赠方
两件王令给两倍免税的那一条,写的都是「经电子捐赠系统向……捐赠」。王令把该系统定义为:以电子数据形式创建并保存捐赠数据、作为依《税法典》主张税收权益之凭证的系统。路径不对,后面的条件再满足也无从谈起。
实操上能不能进系统,取决于受赠单位有没有受赠单位编号并已注册为系统用户——这是受赠方的事,捐之前就要查,捐完才发现进不了系统,两倍就没有了。表里每个受赠方一行,「是否已注册并可经系统捐赠」一格标成琥珀,留到你核对税务厅查询入口之后再填。
03两道 10% 上限:分母不是同一个口径
这是表里拆成两张分表的原因。条文给两倍加的是同一个 10%,但个人与法人的分母不同:
- 个人侧:两倍部分须与其他「依王令给予两倍免税」的所得合并计算,合并后不得超过按《税法典》第 47 条第 (1) 至 (6) 项扣除费用与各项减免之后的应评估所得的 10%。
- 法人侧:须与其他两倍类支出合并计算,合并后不得超过「扣除公益慈善或公共利益支出、以及教育或体育支出之前的净利润」的 10%(《税法典》第 65 ter (3) 条 Kho 款口径)。
两处的「合并计算」都不是只看这一笔:同期如果还在用别的两倍类优惠,额度是共用的。所以表的顺序是先把当期全部两倍类项目归到一起,再去撞这道 10%,而不是单看一笔没超就放行。分母本身(应评估所得、净利润)随你当期的实际数字变动,表里刻意留空,由你或顾问按当期申报口径填。
04防重复,与第 810 号独有的余额出口
两件王令的末段都设了防重复条款:已按本王令主张所得税免税的捐赠,不得再按《税法典》第 47 条第 (7) 项作为捐赠减免(个人),或按第 65 ter (3) 条 Kho 款列为支出(法人)。两倍与原有的一倍扣除是二选一,不是叠加。
另有一处只在第 810 号里出现:个人行使两倍免税后,如果捐赠额因 10% 上限而仍有剩余,该剩余部分还可按第 126 号部颁条例(B.E. 2509)第 2 条第 (68) 项的准则与条件处理。第 809 号没有写这一条。表里把这一差别单列一行,避免把体育捐赠的做法套到教育捐赠上。
05捐实物,以及回溯到 2025 年 1 月 1 日
两件王令各有一条处理捐实物:因向上述机构捐赠而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货物销售所得,以及为此作成的文书,免征所得税、增值税、特定营业税与印花税;代价是转让方不得再把该项已免税财产或货物的成本作为所得税费用扣除。这一条的行文没有再写一遍「经电子捐赠系统」,同时把准则与条件授权给总局长公告,所以它与两倍免税那条在文义上并不完全重叠——表里这一格也是琥珀的。
适用期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上一轮教育捐赠措施(第 768 号)与体育捐赠措施(第 772 号)只适用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这一轮是接上去的。对已在泰经营的公司,2568 会计年度已经发生的捐赠值得回头过一遍:受赠方是否落在定义内、当时有没有走电子捐赠系统、当期两倍类额度还剩多少。逐笔台账里预留了「是否经电子捐赠系统」与「系统凭证编号」两栏,就是为这次回查准备的。
06这张表哪些格子刻意留白
条款号、适用期间、受赠方类别、两道 10% 的口径,是王令里写死的,照条号就能回证,所以表里直接给。真正随个案变动的一律标成琥珀色,或留空由你自填:
- 本笔受赠方属于哪一类——看设立依据,不看名称。
- 受赠方是否已注册进电子捐赠系统——受赠方的状态,捐赠前核对。
- 两道 10% 的分母金额——随你当期的实际利润与应评估所得变动,留空自填。
- 实物捐赠的免税层是否要求经系统、凭证怎么备——条文授权总局长公告,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与这两件配套的公告,所以不给主张方式,也不写任何生效倒数。
你这些捐赠分别落在哪一类受赠方、已经发生的 2568 年度捐赠能不能回溯主张、实物捐赠的成本如何处理,须结合受赠方资料、系统凭证与公司当期利润逐项核实,并在申报前回官方现行条文与公告复核。
这份表里有什么
- 受赠方逐类自查:第 809 号五类、第 810 号六类逐行列出,标明条文范围与明确排除项(如校外教育机构),每行留格写本笔受赠方属于哪一类,以及是否已注册进电子捐赠系统
- 个人侧 10% 上限:分母是按第 47 条第 (1) 至 (6) 项扣除费用与各项减免之后的应评估所得,与其他两倍类所得合并计算,分母金额留空自填
- 法人侧 10% 上限:分母是扣除公益与教育体育支出之前的净利润,与其他两倍类支出合并计算;两张表并排,避免把个人口径套到法人
- 防重复与余额出口:两倍与原有一倍扣除二选一;单列第 810 号独有的、额度用尽后剩余部分的处理路径,以及第 809 号没有这一条
- 实物捐赠与回溯:所得税、增值税、特定营业税、印花税四项免征与成本不得扣除;逐笔台账预留「是否经电子捐赠系统」「系统凭证编号」,供 2568 年度回查
- 随个案变动的格子标成琥珀色:本笔受赠方属于哪一类、受赠方是否已注册、实物捐赠的适用口径,由顾问结合你的受赠方资料与利润核定
下载这份表
常见问题
- 捐给一所私立学校,算不算第 809 号的受赠方?
- 要看它是哪一类。第 809 号受赠方里有依《私立学校法》设立的学校,但明确不含同法项下的校外教育机构。两者在日常语感里都叫「学校」,条文却分得很清楚。表里「受赠方自查」一张就是为这一步设的:本笔受赠方属于哪一类,看它的设立依据,不看名称,这一格标成琥珀,留给顾问结合受赠方资料核定。
- 两道 10% 为什么要分开算?
- 因为个人与法人的分母不同。个人的分母是按第 47 条第 (1) 至 (6) 项扣除费用与各项减免之后的应评估所得;法人的分母是扣除公益与教育体育支出之前的净利润。两边都要与其他两倍类优惠合并计算,所以单看这一笔没超、合起来超了的情形很常见。表里拆成两张分表,分母金额留空,由你按当期申报口径自填。
- 已经按两倍免税的捐赠,还能再按一倍扣除一次吗?
- 不能。两件王令的末段都写明,已按本王令主张所得税免税的捐赠,不得再按《税法典》第 47 条第 (7) 项作为捐赠减免(个人),或按第 65 ter (3) 条 Kho 款列为支出(法人)。两倍与一倍是二选一,不是叠加。另外第 810 号还给了一条额度用尽后剩余部分的出口,第 809 号没有,表里单列一行。
- 2025 年已经捐出去的钱,现在还能回查吗?
- 时间上在范围内。两件王令的适用期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接在上一轮第 768 号与第 772 号之后。但能不能主张,要看当时有没有经电子捐赠系统作出,这是构成要件;主张时点与凭证口径王令交给税务厅总局长公告,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该公告。所以表里把「是否经电子捐赠系统」与「系统凭证编号」留成台账里的两栏,先逐笔核清,再回现行公告核定。
信源与依据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พระราชกฤษฎีกาออกตามความใน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ว่าด้วยการยกเว้นรัษฎากร (ฉบับที่ ๘๐๙) พ.ศ. ๒๕๖๙(税法典敕令第 809 号),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第 10 至 14 页,2026 年 10 月 12 日刊宪;第 2 条定自刊宪次日起施行。本工具包所引为第 3 至第 8 条及末尾立法理由。2026-10-31 回原件 PDF 逐页视觉核对
- 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王室公报):同卷同期 (ฉบับที่ ๘๑๐) พ.ศ. ๒๕๖๙(税法典敕令第 810 号),第 143 卷第 64 期甲第 15 至 19 页,2026 年 10 月 12 日刊宪。本工具包所引为第 3 至第 9 条及末尾立法理由。2026-10-31 回原件 PDF 逐页视觉核对
- Revenue Department (Thailand):同件税务厅发布版 dc809.pdf 与 dc810.pdf(与王室公报版为同一文本)。2026-10-31 检索核对
- 一般性说明:两件王令的具体准则、方法与条件均授权税务厅总局长公告另行规定,截至本站检索日尚未见到与这两件配套的公告;主张时点、凭证口径与实物捐赠免税层的适用须以届时现行公告为准,本工具包不替它下结论
